
公告日期:2025-08-26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和权益性资金);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须在公告中作特别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资源或义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则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是指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为准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四)本办法所称推定价格是指依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加一定合理平均利润确定的价格;
(五)本办法所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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