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表决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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