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者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减持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者使用。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开始之前,将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