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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8:28:56 股吧网页版
金开新能: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履职,保证发行人及
时、公平、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其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需披露的文件及具体内容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有关机构的要求执行。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刊登或者送达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者平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如债券监管机构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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