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与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参照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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