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八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九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后方可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要求对方出具《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责任部门或者下
属公司应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外部行政主管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相关的《保密承诺函》等文件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内部传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