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
状况以及 2025 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在充分考虑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了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提交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4.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
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调整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5. 经审阅,《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6.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7.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8.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公司本次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的分析并对发行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郑卫军、陈树云、张恒
202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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