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1983 年 6 月 7 日经国家外
经贸部以外经贸资字(1983)11 号文批准成立,于 1993 年 9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上市,向社
会公开发行了 A、B 股,B 股于 1993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A 股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731,250,082.00 元,A 股占总
股本的 74.36%,B 股占总股本的 25.64%。2013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3]1455 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3,665,987.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934,916,069.00 元,A 股占总股本的 79.94%,B 股占总股本的 20.06%,并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由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出具沪众会验字(2014)第 5736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变更并取得了由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编码为 91310000607210186Q。
本公司总部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4-5 幢。
2、业务性质和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研发、生产各类浮法玻璃、压延玻璃、汽车玻璃、深加工玻璃以及其他特种玻璃系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本公司业务性质属于玻璃制造业,主要产品包括:浮法玻璃、加工玻璃、汽车玻璃等。3、母公司以及本公司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财务报表业经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持续经营
经本公司评估,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良好,不存在导致对本期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系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计价方法、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10“金融工具”、四、15“存货”、 四、21“固定资产”及四、24“无形资产”等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6“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本公司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目 在本财务报表附注中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的披露位置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附注六、4、7 单项计提金额大于各类应收款项总额的 1%,或
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者单项计提金额大于 1,000 万(含)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 附注六、4、7 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大于各类应收款项总额的
回金额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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