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省体改委晋经改
[1993]12号文件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3]78号文件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3599660]。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7800万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发行5000万股,于1994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XINGHUACUN FEN WINE FACTO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邮政编码:032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二亿一千九百九十六万四千二百二十二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原汾酒厂已有的老字号优势,运用现代经营管
理方式和服务方式,走以酒业为本、内涵发展的道路,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汾酒、竹叶青酒、杏花村酒及其系列酒的生产、销售。副产品酒糟、生产用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等的销售;酒类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投资办企业及相关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许可项目:保健食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认购股份数量为二亿九千八
百四十万股,出资方式为国有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1993年7月5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三亿七千六百四十万股,面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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