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在中国证监会正常备案,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认真执行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出具的相关审计意见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好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未满八年;
(八)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特点是能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包括场内招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交易市场或场所、平台进行的招标)和场外招标。
(二)邀请招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其特征为:1.公司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竞争性磋商:公司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磋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公司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确定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广泛、形式不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聘资料。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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