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1992 年《国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2〕68号《关于设立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在大连金普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1183735667。
公司按照国务院〔1995〕17 号、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5〕
117 号、辽宁省体改委辽体改发〔1995〕60 号文要求,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发字〔1997〕50 号文审核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280 万股,于 1997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D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 90 号,
邮政编码 116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835,619,08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市场竞争机制,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依法合规并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
最大化保障公司经营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青团组织,开展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电力行业优势,积
极发展电力事业,将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电力公司,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股东创造丰厚回报,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热力
生产、销售;煤炭产品经营;电网经营;新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应用;信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写字楼及场地出租(以下限分支机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通讯业务;水处理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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