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对于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可以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事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 披露条件进行初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本制度未作出规定的,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
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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