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应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设立投资评审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小组组长。
投资评审小组组员有总经理提名,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投资评审小组组员可由公司(包括子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评价、调整工作;
(二)积极参与战略调研,向董事会提出公司战略执行、调整的建议或报告;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五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全体委员提供会议相关
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
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有效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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