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公司与上述条款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裁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人,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关系的判断,不能仅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而应 按照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考察关联人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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