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申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建立担保操作程序文件。被担保人需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组织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及担保条件
第十八条 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九条 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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