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进行持续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需由资金使用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由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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