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按照公司相关性原则,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联络
员。联络员是公司高管或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为委员会提供工作相关性便利支持,同时保证委员会独立性判断。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
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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