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严格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协助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办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办为执行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
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
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分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在第一时间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经相关负责人认真核对后,第一时间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上述报告后,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及时公开披露的信息,董事长敦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有关信息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根据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履行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定;公告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其相关规定。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于发生前报告:
1、涉及上述第 1 和第 2 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上述第 3、第 4 和第 5 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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