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方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人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工
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通过后,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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