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及时、详尽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提案人均有权在董事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
提出提案,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
第三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
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 1 日内完
成审核并呈交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
第五条 董事长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
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提案确定后
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提案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或所代表股份对议案在
股东会上的表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提
案的修改或补充不影响董事会的召开时间。确因提案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由该提案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情况应作充分披露,尤其涉及有董事投了反对或
弃权票的,应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董事姓名、任职单位、提名人、提名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及否决或弃权原因及对公司造成影响作充分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
计划财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提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的
要求办理,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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