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返回去细读一遍诉讼二案,维持现状令,什么现状呢?子公司完全在犇宝的掌控之中,支
$*ST新潮(SH600777)$ 又返回去细读一遍诉讼二案,维持现状令,什么现状呢?子公司完全在犇宝的掌控之中,支出必须经过犇宝的授权,这样就保全了子公司的财产不被侵害,二刘被犇宝罢免,这也是现状,而案一犇宝由被告变原告,说明了什么?伊泰已经撑控了犇宝,现在有论调,认为维持现状就是二刘还能撑控子公司,完全是断章取义,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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