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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9:44:19 股吧网页版
*ST新潮: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7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0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0101民初2138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4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
信会师约字(2025)第 ZA2802 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3 号《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 2024 年财务报表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

2025 年 7 月 4 日,被告一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就原告 2024
年财务报表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2832 号《审计报告》,就原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2833 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两份报告对原告 2024 年财务报表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

原告认为,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原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作为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三被告未遵守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草率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撤销其作出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含税)3,501,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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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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