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提请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陈开军
宋娟
王震
(以上主体合称“委托方”)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委托方代表的委托,就委托方作为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新潮能源”)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事项(“本次提请召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提请召开事项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我们假设,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口头证言是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假设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已向我们提供的文件未在提供后被修改;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我们假设,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尽管如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可以并已提供给本所的资料和信息;
(3)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以及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我们未就任何有关尽职调查之事宜的商业或财务影响做出任何评估;
(4)除了本法律意见中明确规定或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必须之时,本所并未采取独立调查以确定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的材料与信息所反映的任何事实存在与否;本所代表委托方以及提供此法律分析意见并不代表本所知悉或保证该事实存在;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方为论证本次提请召开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的情况及董事会反馈的情况
(一)关于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的情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陈开军、宋娟、王震等 6 名股东(以下合称“提请召集人”)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签署的《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称“《董事会提请函》”),提请召集人作为公司合计 10%以上股东,共同联合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董事会提请函》所附的由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开军、宋娟、王震等 4 名股东(以下合称“提案人”)提出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新一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全部提案(详见下述拟议提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收到提请召集人提交的《董事会提请函》等文
件。
根据《董事会提请函》及其附件《关于股东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人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以下提案(以下合称“拟议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一:《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 1.1:《关于选举张秀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
提案 1.2:《关于选举张钧昱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
提案 1.3:《关于选举刘春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
提案 1.4:《关于选举张晶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