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股东会职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审议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议类型及会议的召集
(一)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二)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三) 临时股东会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6)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审计委
员会或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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