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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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综艺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担任综艺股份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特聘法律顾问,就综艺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核查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26 号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综艺股份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26 号格式准则》,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
前六个月至《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年 11 月 13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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