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微”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衡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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