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通过现金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微”)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或“评估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江苏吉莱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5)第 2115 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资料后,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分析方法与评估分析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具体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为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该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就标的公司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行业惯例及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系为确定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相关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采取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最终评估机构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惯例及评估规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上述公认的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并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中企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