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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宁波富邦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都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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