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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0 17:21:44 股吧网页版
中航重机:中航重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建立。董事会负责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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