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其他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一)提议和召集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议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支持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材料准备工作,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形成提案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应委员会要求,人力资源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形成提案提交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关提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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