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
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符合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5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类型:
1.独资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设立子公司;
2.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3.购买股票、基金、债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
4.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的投资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 进行股权投资时应聚焦主业主责。按照国家赋予
的使命任务、国资委及相关主管单位核定主业开展股权投资,重点支持主业竞争力、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实施非主业投资;
(四)注重能力匹配、风险可控。要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五)追求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战略性投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 8%
(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不得威胁、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和国家安全;不得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不得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遵守国际惯例、投资所在国(地区)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集团公司声誉。
(七)对于参股投资项目,应以战略合作、获取资源、提高利润等作为主要目的,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我方持有的核心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对外参股合作;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八)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股权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股权投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履行上报国资委审核程序。
(九)原则上不允许管理层级为三级的单位及以下级别单位实施股权投资项目。
(十)坚持先核准后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分、子公司的投资
项目设立、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执行或再投资的全部投资行为。各分、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事项,还应根据其内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决策流程履行相关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存。决策确定后,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以文件形式报公司备案。其中,子公司包括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和
具有管理权限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除法定职权或股东会明确不得再授权的事项,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
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其成员由董事会聘请,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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