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规范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必要性、 合理性和公允性,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本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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