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除上述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
长审批。
(四)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五)若属关联交易应符合关联交易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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