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规定以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