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军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信息披露前,需在公司安全保密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流程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按《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八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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