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相关事宜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不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办法等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及数量、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及/或香港联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香港联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其利用他人账户(包括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登记的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法团;
(三)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拥有的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交易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任何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任何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