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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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7 号天津艺龙酒店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载明单独持有公司 20.76%股份的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将董事会换届选举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公告的原
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上述临时提案已经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分别为《202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
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内容已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6 月 7 日及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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