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会,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和权责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承担以下责任: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勤勉诚信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行认真负责的研究决策。全体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通过对董事会形成的所有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利益出发,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判断、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其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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