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
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行为等形式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
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五条 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
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 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 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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