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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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金律非字第 237 号
致: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银电力;证券代码:600744,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张鎏律师、李超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方式、网络投票平台、投票时间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公告披露的会议地点为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35号公司本部A401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
铺路 35 号公司本部 A4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学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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