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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2:31:17 股吧网页版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的范围具体包含以下情况:(一)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二)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三)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四)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涉及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 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如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董事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担保事项经办部门为公司资金管理部;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列担保事项依据资产管理部或战略投资部部门职责确定经办部门。公司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执行,主要负责担保方案的起草、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管理,并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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