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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2:31:16 股吧网页版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
益。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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