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公告编号:2025-068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宝明”)所拥有的新疆吉木萨尔县吴家湾矿区油页岩(以下简称“吴家湾矿区”)和新疆吉木萨尔县木塔寺矿区油页岩(以下简称“木塔寺矿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经评估确认了相关矿权价值;
公司依据以吴家湾矿区和木塔寺矿区资源价值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相关资产价值,按照公司与新疆宝明原股东陕西古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古海”)、陕西宝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宝明”)于 2010 年 10 月25 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双方收益权比例(62%:38%),即 31/19 倍,以目前享有的对新疆宝明 3,040,946,715 元的债权对新疆宝明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公司未实际增加新的现金投入,本次增资前公司对新疆宝明的债权余
额为 76.34 亿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增资后剩余债权余额为 45.93 亿元,
公司对上述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 15.69 亿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疆宝明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股权比例由 60.5%变更为 62%,收益权比例维持 62%不变;
风险提示:吴家湾和木塔寺矿区资源储量大、开发周期长,项目进程存在不确定性;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受到诸多不确定事项影响;新疆宝明目前负债率高、存在经营压力。
一、本次增资概述
(一)本次增资的背景
公司与陕西古海、陕西宝明就合作开发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油页岩矿产
资源事宜分别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签订《协议书》、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签订《补
充协议》、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签订《关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书
(2015 年)》(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如下:(1)公司通过对新疆宝明增资的形式取得新疆宝明控制权;(2)对于公司首次增资前原新疆宝明的价值,应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3)具体操作中,由于合作初期,原新疆宝明所持有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探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地质勘察工作完成的程度较低,各方同意可以在一个或几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内完成地质勘察工作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区域内的油页岩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据此确认相关资产价值,并按照公司与原股东的收益权比例(62%:38%),即 31/19 倍对新疆宝明进行增资。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临 2010-028《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 2013-038《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013 年 9 月 16 日,新疆宝明仅取得石长沟项目对应矿区的《采矿许可证》,
公司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矿评报字[2012]第 064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确定相关采矿权评估值为 79,685.88 万元,并相应对新疆宝明进行配比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125,493.24 万元。详见临 2014-049《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对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16-001《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对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疆宝明已取得吴家湾矿区及木塔寺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内的油页岩矿产资源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天兴矿评[2025]第 0068 号《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吴家湾油页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天兴矿评[2025]第 0070 号《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木塔寺油页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确定吴家湾矿区及木塔寺矿区的油页岩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 202,920 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在新疆宝明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对新疆宝明进行配比增资。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与陕西古海、陕西宝明及新疆宝明签署《增资协议》,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以吴家湾矿区和木塔寺矿区资源价值评估值为基础对新疆宝明进行增资。
考虑到公司对新疆宝明享有 3,040,946,715 元债权,本次增资采用债转股方式,不增加新的现金投入,即以享有的对新疆宝明的 3,040,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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