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配合相关候选人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工作);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依照程序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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