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办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
适用本办法。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
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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