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
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对
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及评估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策;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等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资金部和商务采购部负责选聘工作;
(二)商务采购部组织评比,财务资金部根据评标结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通过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否定该议案并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的方式及流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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