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本管理办法所述的“关联人”,与《上市规则》中所
述的“关联人”具有同样的含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提供被担保人的以下信息:
(一)被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说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法人信息,例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被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说明被担保人姓名、主要就职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明;
(二)详细说明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说明
关联人的股权结构(包括直接和间接股东至最终股东);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说明该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及持股比例;
(三)从以下方面充分说明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说明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包括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2)若公司为参股或控股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应当对该担保是否公平、对等、其他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因等进行说明;(3)若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对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进行说明。
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财务管理部与法务合规部审核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
需经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四)项担保情形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