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有利于公司发展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公司与本条(一)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 1 项所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本条(一)或者(二)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及非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非日常关联交易的规定。
非日常关联交易为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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