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相关监管规定认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决议,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通讯会议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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