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处罚小组审查后,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能严格履行年报保密义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上述重大责任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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